【导语】:沧州人民政府公开了关于印发沧州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具体见正文。
沧州换个城市工作职工医保余额怎么办?
《沧州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细则》第八条 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调离本统筹区时,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可随同转移或一次性拨付给本人。拓展——2022沧州职工医保起付线标准
《沧州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细则》第十条 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含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00元,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50%、退休人员60%,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在职职工1200元、退休人员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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