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沧州市运河区人社局发布了关于开展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通知,截止日期2021年12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
关于开展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通知
运河区人社局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开始了,截止日期2021年12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特此通知。(具体详情咨询居住地社区)
运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17日
沧州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范围为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
社会保险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下同)、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其实际缴费额2/3的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进行就业登记,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其实际缴费额2/3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初次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初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包括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除国家限定行业外,下同)、登记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以上符合条件灵活就业人员和初次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社会平均工资。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并根据资金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一)公益性岗位安置、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认定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就业援助协议复印件等。
(二)申报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个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等。
(三)初次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应于取得营业执照并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后、12个月内提出申请,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个人初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及去产能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
上述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相关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个人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沧州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补贴】可获沧州各项补贴政策申请指南、申请条件、补贴金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