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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沧州征地补偿方案(8月)
2021-08-18 11:07【我要纠错】

【导语】:近日,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大杨庄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改造项目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大杨庄二期国有土地上居民居住环境和生活水平,运河区人民政府拟对该区域房屋进行征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大杨庄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实际,制定以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条 征收主体

  大杨庄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改造项目(以下称:本项目)的征收主体为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政府。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政府确定沧州市运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为运河区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区征收部门),区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二条 被征收人

  本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使用权人为被征收人。

  第三条 征收范围

  东至派尼小学北侧区域征收范围红线、西至开元大道、南至规划路、北至永济路。

  上述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四条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本项目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为15天、签约奖励期限为7天(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五条 “标本房屋”选取及预评估

  区征收部门在征收区域内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3处居住类标本房屋,聘请了三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其进行了预评估(不含室内装饰装修、附属物及确权登记之外面积),选取中位价作为预评估价格。结果为:沧私字第94970号(平房),房屋所有权证载建筑面积19.48平方米,土地面积37.88平方米,市场预评估价值272074元;房权证3052469号(平房),房屋所有权证载建筑面积38.96平方米,土地面积75.25平方米,市场预评估价值540985元;房权证00007823号(平房),房屋所有权证载建筑面积38.96平方米,土地面积75.25平方米,市场预评估价值539629元。

  第六条 房屋认定

  (一)已登记的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以房权证、土地证及其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二)未登记的建筑和占地,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管等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并按认定结果进行补偿和处理。

  第七条 评估机构选定

  在规定的时间内,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选定1家房地产评估机构为本项目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该评估机构负责被征收房屋价值、安置房价值、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特殊附属物价格及设备迁移费的评估工作。

  第八条 补偿方式

  本次住宅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非住宅房屋只实行货币补偿。

  (一)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金额=合法或认定合法住宅房屋房地产评估金额+附属物补偿金额+装饰装修评估金额+搬迁补偿费+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15%货币补贴(非住宅房屋除外)+奖励金额及其他补偿费用。

  2、结算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协议签订生效后一次性结清协议补偿款。

  (二)产权调换

  1、安置地点为就地回迁安置。

  2、安置房标准:安置房标准符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要求,为全现浇剪力墙结构,层高2.9米;外楼宇门,入户防盗门;电梯间铺地砖;室内木门、外窗断桥铝合金中空玻璃窗;墙面刮白、瓷砖地面;水、电、暖(地暖)、天然气入户;电话、有线电视、网线接头入户;菜盆、座便器安装齐全;卫生间和厨房墙面镶瓷砖到屋顶。

  3、安置房折算面积=折算安置房的总金额÷安置楼楼层安置单价。

  折算安置房金额=合法或认定合法住宅房屋房地产评估金额+附属物补偿金额+装饰装修评估金额+搬迁补偿费+3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可折算安置房的奖励金额。

  4、被征收人按签订协议搬家交房领取选房顺序号的顺序挑选安置房。

  5、挑选安置房后,被征收人与区征收部门进行结算,选房后剩余的补偿款,区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应补交的房款,待交房时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

  6、在签订协议时,安置房建筑面积暂按设计图纸计算,安置房交房交钥匙时以不动产登记部门确权面积为准,超出面积部分按本楼层安置价格补交,缩减面积部分按签订协议时本楼层的市场价格退还给被征收人。

  7、地下车位、地下储物间按规划设计规范配置,被征收人可按挑选安置房的先后顺序选购。

  第九条 补偿、补贴标准

  (一)附属物、附属设施补偿按照沧州市规定标准执行,没有标准的评估补偿;附属建筑物评估补偿。

  (二)搬迁补偿费:搬迁补偿费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次每平方米12元给予被征收人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偿费按2倍支付,选择货币补偿的按1倍支付,企业设备设施迁移费评估确定。

  (三)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合法或认定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6元或住宅房屋按合法或认定合法土地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4元给予被征收人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四)被征收房屋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合法或认定合法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总额15%的补贴(非住宅房屋不享受补贴)。

  (五)征收非住宅房屋补偿按《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沧政字【2019】29号)文件执行。

  (六)参照《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依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允许出售的住房,房屋合法承租人未享受过国家保障性住房的,可以在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按规定购买后作为被征收人。

  对未进行房改的公有房屋,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条件但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征收人应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重置成新价款补偿;对承租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总额扣除公有房屋补偿后进行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分别与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

  第十条 合法或认定合法房屋优惠奖励政策

  (一)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之前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房屋验收合格的,给予每处完全产权住宅房屋5000元搬迁奖励(此款项不可折算安置房)。

  (二)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交房的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合法或认定合法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5%奖励。

  (三)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给予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合法土地或认定为合法土地范围内空院每平方米400元的奖励。给予非住宅工业用地的企业合法或认定合法使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的自行安置补助奖励。

  (四)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选择回迁安置的,给予被征收人按合法或认定合法土地面积每平方米36元的物业管理费补贴(此款项不可折算安置房)。

  (五)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每处完全产权住宅房屋可按安置价格增加购买20㎡的安置房。

  (六)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完全产权房屋的协议补偿款不能购买到1套最小户型安置房的,可按安置价格购买到1套最小户型安置房。

  第十一条 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本项目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从征收补偿签约期满之日起共36个月,逾期按沧州市最新公布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 相关规定

  (一)征收涉及抵押权的房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执行;被征收人应如实向区征收办提供他项权力登记证书等材料,如隐瞒不报将承担由此产生一切法律后果;涉及租赁的,由租赁双方解除合同,征收时与产权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涉及权属有争议的,有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的,按判决书或调解书执行。

  (二)被征收人与区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或存在纠纷的,由区征收部门报请运河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和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运河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被征收人(承租人)签订协议后不按约定期限搬迁的,运河区人民政府可依法提起诉讼。

  (四)因特殊原因被征收人未能按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及其他特殊情况的,需由被征收人写出申请,说明情况,经指挥部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本方案由沧州市运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未尽事宜,可制定补充方案,补充方案与本方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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