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沧州市退役军人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优惠办法》的通知。
沧州市退役军人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优惠办法
为进一步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加大对退役军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退役军人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优惠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缴存方面
(一)军人退役后到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就业的,执行所在单位统一的缴存比例。
(二)军人退役后灵活就业的,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按《沧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委托管理办法》(沧金管委〔2020〕7号)规定执行。
(三)军人退役后在安置地单位就业缴存住房公积金或个人自愿缴存公积金的,可以将服役期间的公积金一次性转移接续到住房公积金新账户,缴存时间和账户余额连续计算。
(四)军人退役六个月内在地方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的,可以按新设立账户的基数和比例标准补缴最长6个月且不早于部队住房公积金停缴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月份和补缴金额计入连续缴存时间和账户余额。
二、使用方面
(一)选择个人自愿缴存的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保底额与单位缴存职工同等对待,其配偶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保底额度为30万元;其配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保底额度为40万元。
(二)获一等功及以上荣誉的退役军人,在具备还款能力的条件下,在沧州市辖区内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上浮50%。
(三)获一等功及以上荣誉的退役军人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放宽至管委会确定的最高额的2倍。
三、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未明确事宜,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执行。
(二)退役军人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除提供办理相关业务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供退役军人证,开户时填写《沧州市退役军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变更)申请审批表》,办理补缴业务时填写《沧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补缴清册》。
(三)各管理部(分中心)在业务办理大厅设退役军人优先办理业务标志,明确专人办理相关业务,对退役残疾军人提供上门服务。
附件:
1.点此查看:沧州市退役军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变更)申请审批表
2.点此查看:沧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补缴清册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沧州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公积金】可获沧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缓缴条件、缓缴期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