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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沧州市人才公寓第一批分配公告
2024-07-24 11:23【我要纠错】

【导语】:为缓解人才的住房需求,提供优质的住房保障,按照市委安排部署,我市首批人才公寓即将投入使用,现面向燕赵英才A卡、沧州狮城人才服务卡(原B卡)人员分配人才公寓,详见正文!

  关于沧州市人才公寓第一批分配的公告

  为缓解人才的住房需求,提供优质的住房保障,按照市委安排部署,我市首批人才公寓即将投入使用,现面向燕赵英才A卡、沧州狮城人才服务卡(原B卡)人员分配人才公寓,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分配对象和条件

  我市引进的国家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和燕赵英才A卡、狮城人才服务卡(原B卡)人才,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新华区、运河区、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无自住用房(已在上述区域内购买过住房后出售的不属于无住房范畴)、未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每个符合条件的人才以家庭为单位只能申请一套市区内人才公寓。

  二、分配原则

  人才公寓分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高端优先、分层次保障的原则,安排国家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燕赵英才A卡人才、狮城人才服务卡(原B卡)博士人才和狮城人才服务卡(原B卡)人才依次优先选房,采取公开随机摇号的方式进行分配。

  三、分配房源

  天成岭秀——岭贤府小区10#楼(位于九河西路一号),共27层,4个单元,216套房屋。其中,140平米左右三室户型105套;125平米左右两室户型54套;120平米左右两室户型26套;113平米左右两室户型27套;70平米左右一室户型4套。人才公寓预留总套数10%左右作为国家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临时来沧周转性使用。

  人才公寓配备冰箱、空调、热水器、床、餐桌、沙发、桌椅等家具家电。

  四、租金和时限

  人才公寓起租时间为6个月,租金为:140平米左右的2250元/月,113平米-125平米左右的1620元/月,70平米左右的1260元/月。

  1.国家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在沧工作期间可免费使用。

  2.A卡人才,使用期限最多5年,租金由个人负担20%、政府负担80%。个人承担租金为:140平米的450元/月,113平米-125平米的324元/月,70平米的252元/月。

  3.B卡人才,使用期限最多3年,租金由个人负担50%、政府负担50%。个人承担租金为:140平米的1125元/月,113平米-125平米的810元/月,70平米的630元/月。

  人才公寓和租房补贴等优惠政策不同时重复享受。正在享受租房补贴的人才,申请人才公寓后,从交租月起每月在享受的租房补贴金额中扣除人才公寓租金政府承担部分。已领完租房补贴或县(市)已享受过购房补贴的人才,人才公寓租金按全额缴付。

  个人需缴纳租赁期间所产生的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网络费、有线电视费、物业费、照明费等使用费用。

  五、分配方法

  人才公寓按下列顺序和分配方法进行:

  (一)选房顺序:国家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A卡人才、狮城人才服务卡(原B卡)博士人才、狮城人才服务卡(原B卡)人才。

  (二)分配方法:依次随机抓号,确定选房顺序,依次进行选房。

  六、申请时间和方式

  (一)2024年7月19日至25日,申请人到用人单位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沧州市人才公寓申请表》;

  2.申请人及配偶的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狮城人才服务卡原件及复印件;

  4.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用人单位出具的同意租赁证明、已享受租房补贴情况和以上述材料初审意见证明。

  (二)7月26日前,用人单位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县(市、区)人社局或市直主管部门初审;

  (三)7月29日-31日,各县(市、区)人社局或市直主管部门将申请资料(含沧州市人才公寓申请汇总表,电子版及pdf扫描版)报市人社局复审。

  七、分配前公示

  8月9日前,市人社局将符合条件的人才,在市人社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八、公寓配租

  8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在沧州市人社局网站公布)组织进行抓号配租。配租成功申请人凭《沧州市人才公寓入住通知书》到市住建局办理租赁手续。由于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住手续的,视同自动放弃;自动放弃或退房的人才,两年内不能申请人才公寓。

  九、设立人才公寓开放日

  7月20、21、22日设为人才公寓开放日(上午9:00-12:00,下午2:30-5:00),人才可到现场了解户型面积、家具家电配备、周围环境等情况。

  十、相关要求

  (一)人才公寓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租赁合同,收回已配租的住房:

  1.人事关系调离我市的;

  2.转租、转借、闲置或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人才公寓居住的;

  4.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人才公寓租金的;

  5.其他违反人才公寓管理规定行为的。

  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追缴不当得利。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维修或者赔偿。

  (二)人才公寓租住人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施设备损坏的,租住人要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入住期间正常使用产生的维修事项(含管道、线路、漏水、玻璃、门窗等),由物业负责。

  (三)对办理退租手续的人才,各用人单位须协助对人才公寓使用情况进行验收,未办理退租手续的,用人单位不得为租住人办理调动、辞职等手续。

  (四)租住期间在市区内(含高新区、开发区)购买自用商品住房及保障性住房的人才,应当在次月起停止租住。确因购买房屋未达到居住条件的,可提供最多6个月(自购房之月起)的公寓租赁过渡期。

  (五)沧州市人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人才公寓的综合协调事宜,沧州市人社局负责人才公寓的申请受理和分配事宜,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做好人才公寓开放日和租赁合同的签订事宜,市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做好人才公寓租金收取,解答物业费、车位租赁等服务事宜。

  咨询电话:

  市人才发展服务中心联系人:孙宏伟 2161568

  市人社局联系人:梁连吉 3201190

  市住建局联系人:高峰 8698680

  市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赵长城 5295960、13483855833

  附件:

  1、沧州狮城人才申请人才公寓汇总表

  2、沧州狮城人才公寓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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