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1、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2、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3、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4、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5、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6、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7、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8、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办理材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3、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或凭证
4、登记证书
5、行驶证
6、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属于机动车超出检验有效期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办理流程
1、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2、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上证明、凭证;
3、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4、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