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沧州市养犬行为规范,规定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客运码头的候车(机、船)室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禁止犬只进入。
沧州市养犬行为规范:
一、下列场所禁止犬只进入,但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一)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客运码头的候车(机、船)室以及公共交通工具;
(二)学校(家属住宅区除外)、幼儿园、医院等教育医疗单位;
(三)城市公园、广场、封闭式景区和海水浴场;
(四)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等公共文化、体育和娱乐场所;
(五)集贸市场、商场、大型超市、旅馆、饭店等人员密集的经营场所;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场所。
二、禁止携犬进入区域(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在入口处设置明显的犬只禁入标识。
有条件的可以提供临时寄存犬只设施,配备专门管理人员对相关携犬人进行劝阻、制止。携犬人不听从劝阻或者违规进入的,相关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其他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允许携犬进入其管理或者经营的场所。
三、严格管理区内应遵守下列规范:
(一)携犬只出户时,在犬只颈部佩戴公安机关发放的智能犬牌,并使用犬绳(链)牵引犬只,束犬绳(链)且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二)在楼道、电梯以及其他拥挤场合应当为犬只佩戴嘴套并收紧犬绳(链),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犬只;
(三)携犬出户时,应当携带必要工具,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四)不得携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五)单位养犬的,不得出院遛放;
(六)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七)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度残疾人士饲养扶助犬的,不受上款(二)(三)(四)项有关限制。
四、在一般管理区,烈性犬、大型犬应当实行拴养或者圈(笼)养,一般不得携犬出户;烈性犬、大型犬因免疫、诊疗等原因确需外出的,养犬人应当为犬只佩戴嘴套并束犬绳(链)或者装入犬笼。
一般管理区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不得进入严格管理区,犬只因病到严格管理区诊疗的除外。
五、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犬只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就医,依法承担治疗费用及相关赔偿责任。
养犬人应将伤人犬只交由公安机关收容,由农业农村部门进行狂犬病留验观察,收容期间的饲养等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六、外地犬只进入本市的,携犬人应当持动物检疫合格证,遵守本市养犬行为规范;无动物检疫合格证的,携犬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申报检疫。
外地犬只在严格管理区停留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携犬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七、犬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养犬人不得自行掩埋或者抛弃。
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有疑似狂犬病症状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向农业农村部门动物防疫机构报告。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养犬人应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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