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最新通知!《沧州市养犬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5日起施行啦!
2021沧州犬只经营与收容规定:
第一条:严格管理区内,禁止在住宅楼内、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寄养等经营活动。严格管理区内禁止开办犬类养殖场。
第二条: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寄养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有固定场所以及圈养或者笼养设施,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登记、动物防疫、环境卫生、城市管理和公共安全条件,建立登记档案并如实记录相关信息。
从事犬只养殖、销售的,除符合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接种狂犬疫苗、植入电子标识、办理养犬登记并年检。
第三条:公安机关设立的犬只收容所,用于收容处理无主犬、流浪犬、弃养犬、违规犬等。犬只捕捉、收容、饲养等服务性、辅助性工作可以依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
鼓励动物养殖单位、相关管理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在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区域(场所)救助无主犬、流浪犬和弃养犬。禁止将被收容救助的犬只用于经营活动。
第四条:犬只收容所和其他收容救助犬只的社会团体,可以将无主犬、流浪犬和弃养犬交由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领养。领养收容场所犬只的,按规定办理免疫、登记等手续。
领养的犬只不得销售或用于经营活动。
第五条:已经登记的犬只被收容的,应当告知养犬人领回犬只。养犬人十五个工作日内不领回犬只的,视为弃养犬,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未经登记的犬只被收容的,自被收容之日起三十日内无人领养的,视为无主犬,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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