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河北省按6:4 比例分担,其中河北省负担部分,由省与市按1:1比例分担。详见正文!
补贴资金管理: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我省按6:4 比例分担,其中我省负担部分,由省与市按1:1比例分担。
省财政厅根据省商务厅等部门提供的各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乘用车保有量等情况,将中央和省级预拨的补贴资金下达名市,各市对符合条件的汽车报废更新进行补贴,与消费者据实结算。政策实施期间,各市商务部门每月定期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财政部门根据商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经财政部地方监管局审核同意后,按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具体拨付办法由市财政、商务部门共同议定。
政策实施期结束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中央、省级与各市进行清算,各市商务部门、财政部门于2025年1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对名市上报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审核,联合省财政厅将全省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商务部、财政部。中央补贴清算资金下达后省商务厅根据各市补贴资金发放等情况,提出各市发放补贴资金中由中央、省级分担部分的资金清算建议,省财政厅据此下达中央、省级清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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