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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2013-12-05 14:46【我要纠错】

【导语】:为您带来沧州市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希望对您带来帮助

  沧州市教育局

  行 政 执 法 责 任 制

  第一章 总 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同志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理论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治教进程,以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明确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以规范执法行为,实现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提高执法水平为目标,进一步完善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把我市教育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为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服务。

  二、基本原则

  理顺关系,把执法职权分解落实到岗,明确职责、权限和责任。加强考核,严格奖惩,提高效率,促进和推动依法行政。

  第二章 执法主体责任

  一、执法范围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的授权,查处教育违法行为。

  (二)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三)依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在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案件,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1、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2、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

  3、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4、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

  (四)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依法管理学校卫生工作,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违法的单位或个人,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依据《教师资格条例》,负责撤销并收缴丧失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证书;查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给予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罚;对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予以行政处分,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依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负责对个人或其它组织举办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的审核、审批;查处社会力量办学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1、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2、教育机构超过经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滥收费用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退还多收的费用。

  3、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予以接管。

  4、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机关限期整顿,并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予以接管。

  (七)依据《河北省在职职工教育条例》,负责职工教育的宏观管理,查处在职职工教育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的职工教育机构给予责令改正,直到停办,并没收其非法所得的处罚。

  (八)依据《河北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使用管理条例》负责监督义务教育经费的使用管理,对义务教育经费使用不当的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九)依据《河北省汉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条例》负责本系统用字管理及普及普通话工作。对系统内部的用字和普及普通话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纠正的当事人视情节轻重处100-5000元罚款。

  (十)依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具体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义务教育工作,查处在实施义务教育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1、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它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其它被监护人就学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市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100至500元罚款,并责令其送适龄子女或其它被监护人入学。

  2、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应当在该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由县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校校长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分。

  3、擅自使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和教学辅助用书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制止,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十一)依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对于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的取消教师资格。

  (十二)依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受教育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给成绩不合格者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依法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二、法定责任人:沈玉洲(党委书记、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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