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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指南(门诊+住院+异地就医)
2023-03-21 10:48【我要纠错】

【导语】: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3年度沧州市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待遇,报销比例、起付标准等详见正文。

  城乡居民医保:

  (一)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1.参保居民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门诊统筹支付比例为50%,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0元

  2.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参保居民经认定为“两病参保人员”后,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含已纳入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发生政策范围内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不设起付线,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50%,最高支付限额为高血压225元/年/人,糖尿病为375元/年/人。对同时患有“两病”的保障对象,分别享受相应待遇。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和门诊慢性病待遇,不重复享受。

  (二)住院医疗待遇

  1.参保居民在河北省内乡镇卫生院、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300元、500元和1500元,各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起付线比同级综合医疗机构降低100元。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0%、90%、80%和65%。

  2.参保居民跨省异地转诊转院就医,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300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600元。

  3.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按首次住院起付标准50%计算。参保人员在省内和跨省异地就医的住院次数与起付标准分别统计、分别计算。

  4.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参保缴费的,按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居民医保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出生90日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按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居民医保费,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在出生90日内跨年度的,可按出生年度和当年度的个人缴费标准缴纳两个年度的居民医保费,从出生之日起分别按两个年度享受相应的居民医保待遇。

  (三)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

  参保居民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200元,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

  (四)门诊特殊病医疗待遇

  参保居民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只负担一次起付标准,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住院标准执行。

  (五)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15万元、35万元,两项保险实行“一站式”直接结算,无需二次报销。

  医疗费用结算:

  (一)省内就医无异地。

  参保群众在省内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就医均可持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直接结算,无需备案,享受与本地同级别医院相同的待遇。

  (二)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不需要本地医院开具转诊转院证明,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或河北省医疗保障部门微信公众号、河北智慧医保小程序等多种渠道线上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备案后即可在就医地出院直接结算。普通门诊及部分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也实现了跨省直接算。参保人员在跨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较本市相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降低10%;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较本市相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降低 20%。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半年内不可取消)就医结算,按本市相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待遇政策及标准执行;在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本市就医结算时,按跨省转诊转院待遇政策及标准执行。  

  (三)京津冀取消异地备案。

  自2023年2月10日起,河北省参保人员在已开通跨省异地就医住院、门诊费用直接结算的京津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看病就医,不再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

  (四)手工(零星)报销。

  参保人员因特殊情况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再持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医院收费票据、病历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诊断证明等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零星)报销。参保人员当年发生的个人垫付医疗费用申请手工报销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次年的 3 月底,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医保业务咨询电话:

  参保登记、暂停、关系转移和异地就医:0317-5537631或0317-3584067;医保报销及慢性病、特殊病网上申报:0317-3513738;意外伤害、医疗救助、医保定点新增:0317-3503011;欺诈骗保举报电话:0317-5105709。

  以上内容整理自医保相关文件,未尽之处,以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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