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沧州经济开发区开始受理辖区内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及非本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时间、地点以及条件等详见正文!
河北沧州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通告
为切实发挥公租房保障性作用,依据《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11〕第6号文件)、《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冀政〔2011〕68号文件)、《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办法》(办字〔2011〕144号文件)、《河北省关于进一步优化公租房保障准入审核事项的通知》(冀建房保函〔2022〕87号)、参照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心城区公租房保障准入条件》的通知(沧建〔2023〕26号)及河北沧州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河北沧州经济开发区公租房保障准入条件》的通知(沧开建字〔2023〕12号),结合沧州经济开发区实际情况,我区开始受理辖区内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及非本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方式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及非本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将所需资料统一汇总后向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
二、受理时间及地点
时间: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
地点:1.低收入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人到所在基层社会保障中心或社区居委会报名,通过“冀时办”APP报名的人员一并转入基层社会保障中心或社区居委会报名。基层社会保障中心或社区居委会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信息进行初审,合格家庭提交区住建局(沧州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二楼住建局窗口)审核;
2.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须填写(附件5)沧州经济开发区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通过“冀时办”APP报名的人员一并转入由单位盖章后统一提交区住建局(沧州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二楼住建局窗口)审核。
三、申请条件
城镇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形式实行公租房实物配租。
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部门可以直接认定其符合保租房保障条件,申请人不必重复申请。
沧州市运河区、新华区、高新区、开发区,以及沧县捷地、纸房头、杜林、汪家铺、姚官屯、风化店六个乡镇高速合围区内农村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不属于外来务工人员。
(一)城镇低收入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
1、城镇低收入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开发区)城镇常住户口2年以上,并在本区实际居住;
(2)申请家庭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保家庭或低保边缘家庭;
(3)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家庭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4)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按家庭对待;
(5)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城镇低收入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
(1)申请人结婚、离婚不满3年(申请人年龄满35周岁的除外);
(2)年满70周岁的单身(1人)居民;
(3)申请家庭转让的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办理转移(注销)登记不满5年;
(4)家庭拆迁补偿安置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5)家庭在本市购买门市、写字楼、商铺或其他投资性房产;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开发区)城镇常住户口2年以上,并在本区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的1.2倍以下;
(3)家庭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家庭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4)年满35周岁的单身(1人)居民按家庭对待;
(5)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
(1)申请人结婚、离婚不满3年(申请人年龄满35周岁的除外);
(2)年满70周岁的单身(1人)居民;
(3)家庭转让的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办理转移(注销)登记不满5年;
(4)家庭拆迁补偿安置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5)家庭在本市购买门市、写字楼、商铺或其他投资性房产;
(6)家庭成员名下汽车合计超过一辆的;
(7)家庭成员名下有工商注册资本达到30万元或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达到30万元的;
(8)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
1、新就业职工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未婚;
(2)具有本市(开发区)城镇常住户口;
(3)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的1.2倍以下;
(4)本人在本市无私有住房;
(5)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组织人事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并满一年以上。
(6)在开发区连续缴纳养老保险一年以上;
(7)提出申请时在本区工作未满5年;
(8)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就业职工结婚后,按城镇家庭户申请公租房保障。
2、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
(2)本人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的1.2倍以下;
(3)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宅建设用地和私有住房;
(4)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组织人事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并满一年以上;
(5)在开发区连续缴纳养老保险一年以上;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来务工人员的配偶是本市(新华区、运河区、高新区)城镇户籍的,按城镇家庭户申请公租房保障。
3、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
(1)申请之日转让的市区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办理转移(注销)登记不满5年;
(2)本人拆迁补偿安置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3)本人在市区购买门市、写字楼、商铺或其他投资性房产的;
(4)本人名下汽车超过一辆的;
(5)本人名下有工商注册资本达到30万元或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达到30万元的;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资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原件备查;
(2)承诺书(附件2)、授权书(附件3);
(3)未婚者须填写(附件6)个人未婚单身承诺书;已婚或离异者须提供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及生效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丧偶的,应提供死亡证明。
(4)收入证明(申请之日前1年)、车辆查询证明;
(5)居住证明(租赁协议及房产证);
(6)工商注册资本证明;
(7)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合同、养老保险参保证明;
(8)家庭所有成员2024年4月20日后的无房证明(沧县及沧州市)。
(9)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资料。
五、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人口、户籍等有关信息,不得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不填写应申报家庭成员等信息的,按照“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处理,由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公租房申请。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由户主或者委托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或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申请人要对个人承诺负责。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申请时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将当事人的行为记入住房保障信用档案,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终身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并向社会公布。
(三)申请人应将所需材料汇总后统一装入档案袋,并在档案袋封面标注好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散页资料不收),以便保存备查。
(四)申请公租房保障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特此通告。
附件:
附件1 沧州经济开发区公租房保障申请表
附件2 申请公租房保障个人诚信承诺书
附件3 申请公租房保障家庭信息查询授权书
附件4 沧州经济开发区公租房资格审批表
附件6 个人未婚单身承诺书
(咨询电话:3093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