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条件
最新消息:2017年4月1日起,本市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含收养登记费。
1、收养人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收养人年满30周岁
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办理材料
1、身份证和户口薄
2、婚姻状况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
3、收入证明和身体健康体检证明
4、2个以上证明人捡拾弃婴证明、弃婴捡拾地派出所报案证明、弃婴入住福利院证明和收养人与福利院收养协议
办理流程
1、申请: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2、审查: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
3、登记:
凡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办理地点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