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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预住院”费用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
2023-02-24 11:14【我要纠错】

【导语】:2022年12月27日河北省发布了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预住院”费用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详见正文。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预住院”费用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参保群众医疗费用负担,避免患者等待手术期间家属陪床痛苦,推动更好实现让群众“看好病、少花钱、少跑腿”,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预住院”费用医保支付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预住院”管理

  对部分疾病诊断明确、病情相对稳定,经综合评价符合住院手术指征、行择期手术治疗的参保患者,可按规定程序办理“预住院”手续,“预住院”期间不需住院。“预住院”期间患者在门诊进行的术前常规检查检验及必要专科检查检验等费用于正式入院后纳入住院费用结算。

  二、“预住院”管理范围

  (一)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1.在全省三级和二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中具有专业技术能力强、患者需求量大且符合“预住院”指征的特色科室开展“预住院”工作。

  2.三年内无严重违规和欺诈骗保行为,其中年度考核为A的医疗机构优先开展。

  3.医疗机构有实行“预住院”工作的能力,且相关科室和就医患者有实行“预住院”工作的需求。

  (二)病种范围

  1.病情相对稳定、符合住院手术指征,可择期手术(包括介入手术)的病种。

  2.诊断治疗方案明确,技术成熟、安全可控的病种。

  (三)适用人群范围

  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符合“预住院”条件的患者。

  、“预住院”管理流程

  (一)患者准入评估

  经医师评估,判断参保患者是否符合择期手术,无重大脏器功能疾病,病情相对稳定,预计短期病情不会恶化、不会发生其他意外的非高龄患者等准入条件。

  (二)办理“预住院”手续

  对于符合“预住院”条件并有意愿办理“预住院”的患者,由医师出具《“预住院”通知书》,告知患者“预住院”管理相关事宜并与患者签订《“预住院”患者知情同意书》(附件2),为其办理“预住院”登记手续。

  (三)“预住院”门诊就医

  患者缴纳“预住院”押金,医师录入“预住院”病种入院常规检查检验及专科必要检查检验相关医嘱,告知患者术前准备及检查检验等相关事宜。患者根据医师开具的检查检验单据,按照“预住院”工作相关规定,参照门诊就医流程进行相关检查检验。“预住院”病种的常规入院检查和必要专科检查必须符合国家临床路径及相关诊疗指南要求。“预住院”期间不得开具药品项目(检查中所含药品及为达到手术条件而开具的治疗性药品除外)。

  (四)“预住院”转正式入院

  原则上“预住院”患者准备时间不超过5日,特殊情况经医院管理科室核准后延迟到7日。医师根据病情及床位安排确定手术日,并提前1日通知患者,将其从“预住院”模式转为正式住院,纳入住院管理,入院日期为正式转入住院时间。“预住院”患者入院和出院诊断要符合“预住院”病种范围。

  (五)“预住院”转门诊

  在“预住院”管理下,由于病情或个人原因等未办理实际住院手续的参保患者,退出“预住院”模式,转入门诊治疗。

  四、“预住院”管理医保费用结算

  (一)参保患者办理“预住院”登记手续后至正式入院、出院期间,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住院费用结算。

  (二)已办理“预住院”登记手续,但由于病情或个人原因等未办理实际住院手续的,发生的门诊费用按门诊政策结算;已办理实际住院手续,但由于病情或个人原因等未行手术的,发生的门诊费用按门诊政策结算,住院费用按住院政策结算。

  (三)“预住院”期间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收取床位费、护理费、住院诊察费等住院相关费用。

  (四)定点医疗机构实施DRG/DIP付费后,实行“预住院”管理的病种统一纳入DRG/DIP付费管理。

  (五)定点医疗机构要明确患者管理和费用结算流程,准确上传“预住院”期间费用项目明细,严格医保费用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工作指导。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预住院”工作是方便参保群众、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的一项重要举措,要加强对“预住院”工作的指导,制定本地“预住院”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同时根据实施进展情况,对“预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总体效果评估。

  (二)强化监督管理,推动责任落实。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完善经办流程、监督检查和考核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加强与“预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的联系沟通,做好医保信息系统对接、“预住院”期间费用结算和“预住院”医保基金监管等工作,对虚假计费、过度(重复)检查、冒名顶替、降低住院标准等违规行为进行重点检查,对违反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行为,要依规处罚,并将该病种退出“预住院”医保支付范围。

  (三)规范管理程序,优化服务流程。“预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预住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严格掌握“预住院”疾病指征,严格执行诊疗规范;要优化重组医疗服务流程,建立“预住院”管理系统,完成信息化系统改造;要根据医疗保障部门相关要求制定本院“预住院”管理办法,并确定“预住院”管理病种,报同级医疗保障部门,经评估同意后组织实施;省本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实施“预住院”工作的,报当地医疗保障部门,经评估同意后组织实施,同时向省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备案。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密切配合,通过各种媒介广泛宣传“预住院”工作,提高群众对“预住院”政策的知晓率,将“预住院”作为打造高效便民医保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持续提升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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